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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不可--房子銀行貸款





1.李先生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,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600萬,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,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,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。



2.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,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,按月支付銀行利息,等貸款滿一年,不必支付違約金時,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<也就是日後再"舉新債,還舊債"〉。



注意喔,這裡的重點是,房子賣掉了,也過戶了,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,不是買方.



3.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,另外去"舉新債,還舊債",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。但是,買方並沒有這麼做,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。更慘的是,買方已不知去向了。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,但卻流標賣不掉。



4.今天,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,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!



5.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〈600萬加上5年的利息,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〉,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,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。
 


再說一個"相反"的例子給你聽:



1.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,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。



2.為了要省麻煩,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,沒有"舉新債,還舊債"。

注意喔,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。



3.張三夫婦努力工作,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。很高興的跟銀行要"清償證明"時,被銀行拒絕了: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,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,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。



4.補充說明一下,這筆貸款是設定"

最高限額抵押權",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"全部"都還清了,才能拿到清償證明。〈包括房子貸款,信用貸款,L/C......〉這對買方張三來說,是非常非常不利的,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,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。


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:


"怎麼會這樣?這和我沒關係啊!" 但是,抱歉的很,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......

所以,最保險的辦法就是,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,切忌藕斷絲連!!




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,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。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"其中一節"而已,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,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。



結論:即使再忙,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.要學習分享及關懷別人喔!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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